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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王峰与李春华、武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王峰与被执行人李春华、武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王峰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4335元,未受偿人民币11566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5665元,权利人李王峰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7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晓晓审 判 员 毛昕昕审 判 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