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梁晃贤与左艳芬、韦健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晃贤,左艳芬,韦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晃贤,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艳芬,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邓以超,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冠涛,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韦健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晃贤与被上诉人左艳芬、原审被告韦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梁晃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晃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64元(上诉人梁晃贤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832元,由上诉人梁晃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