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钱晓云与吴建军、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钱晓云。被告吴建军。被告蔡春梅。委托代理人吴绍仪。原告钱晓云诉被告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晓云、被告吴建军、蔡春梅的委托代理人吴绍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晓云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2014年41月1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归还过15000元利息,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吴建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泗阳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侦查,所以本案应一并移送泗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晓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5元,退还原告钱晓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婉姝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