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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7号异议申请人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彭可云。申请执行人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秀伦。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腾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博能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以及停止拍卖等执行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称,本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富腾公司提交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异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借款已还清。同时,异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彭可云与申请执行人互相虚假诉讼。彭可云的诉应均没有加盖异议申请人的公章而是私自应诉,违背法律程序,违法剥夺了异议申请人的辩论权利。鉴于本案执行依据事实严重错误,程序违法,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已申请再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某宿舍1、配电房、厂房1、厂房2、厂房二、厂房三、厂房四、厂房五的查封,并停止进行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执行程序。为此,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2015)珠中法民三申字第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申请执行人富腾公司辩称,一、借款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博能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依据;二博能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博能公司申请审,并非停止执行的法定理由。因此,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的异议就是为了拖延时间,严重侵害富腾公司的利益,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富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进账单、转账凭证予以佐证。经本院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富腾公司与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富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223,203元。因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原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8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某宿舍1、配电房、厂房1、厂房2、厂房二、厂房三、厂房四、厂房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珠金法执字第7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上述房产。后本院委托广东思远土地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并向异议申请人送达评估报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义务。由于异议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珠金法执字第7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另查明,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针对本案执行依据即(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审查完毕,亦未作出中止执行的相关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之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的范围仅为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包括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等。本案中,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提出异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都是针对本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及其程序问题。但该民事判决书是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非在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上述民事判决书是否有错,应由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另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目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受理了异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尚未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异议申请人博能公司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等程序亦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少鹏审判员  李雅惠审判员  邓在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官海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