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倪洪洁与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洪洁,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倪洪洁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业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420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