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小占与卢进喜、王雅君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占,卢进喜,王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占,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卢进喜,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雅君,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垣民督字第29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进喜名下的车牌号为晋MR15**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