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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小占与卢进喜、王雅君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占,卢进喜,王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占,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卢进喜,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雅君,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垣民督字第29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进喜名下的车牌号为晋MR15**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