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琴芳与齐天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芳,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黄琴芳,女,生于1965年6月2,住陕西省宁强县胡家坝镇。法定监护人齐正红,男,生于1963年5月,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人之夫。被执行人齐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住陕西省宁强县胡家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琴芳与被执行人齐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本院(2003)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9840.3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9000元后,申请人放弃剩余部分执行款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03)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