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子才与郭来才、周素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才,郭来才,周素君,郭焕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郭子才,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来才,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周素君(郭来才之妻),女,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被告:郭焕普(郭来才之子),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才诉被告郭来才、周素君、郭焕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才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子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郭子才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