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10号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办事处龙珠社区平桥车站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4041-7。法定代表人徐世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林,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洪林缴纳了物管费用,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 员代 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