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敏华诉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张敏华。被告李雪。原告张敏华诉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在原告处借现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并出据借条一张。承诺2013年11月18日归还。可时至今日,仍未归还。在这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自已的权利,可被告一拖再拖,就是不归还。甚而至于连电话都不接。目前,原告因急事急需资,可被告再催无果。为此,诉请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原告收回借款10,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李雪向原告张敏华借款10,000.00元,李雪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张敏华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于2013年11月1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雪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后原告张敏华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雪向原告张敏华借款10,000.00元,有李雪书写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符合借贷之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本院对原告张敏华与被告李雪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雪作为债务人负有向原告张敏华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雪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尚有借款5,000.00元未偿还,因此,本院对原告张敏华要求被告李雪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敏华偿还借款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