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齐桂梅与徐艳宏、张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桂梅,徐艳宏,张红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80号原告:齐桂梅,女被告:徐艳宏(常用名徐丽),女被告:张红强,男原告齐桂梅因与被告徐艳宏、张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洪洋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桂梅、被告徐艳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红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桂梅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系养猪户。从2013年8月开始二被告向我赊购猪饲料,约定猪出栏后结清货款。到猪出栏后,二被告共欠我货款68742.50元,给付34600元,尚欠34142.50元未付。我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艳宏辩称:我与被告张红强是夫妻关系,尚欠34142.50元货款属实,是我们共同养猪时欠的,现无力给付。被告张红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从2013年8月开始二被告向原告赊购猪饲料,用于养猪。共赊欠饲料款68742.50元,已给付34600元,尚欠34142.50元饲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九份以及原、被告双方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饲料后,应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拒不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且互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徐艳宏、张红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桂梅货款34142.50元,二被告间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