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海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赵海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赵海伊,女。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海伊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海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成都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