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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自然诉被告卢文容、杜婷婷、谢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然,卢文容,杜婷婷,谢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陈自然,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卢文容,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杜婷婷,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谢鸣锋,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陈自然诉被告卢文容、杜婷婷、谢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得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自然和被告杜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文容、谢鸣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自然诉称,被告卢文容、杜婷婷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按3%计算借款利息,并由被告卢文容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谢鸣锋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偿还。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卢文容、杜婷婷立即偿还借款80000整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被告谢鸣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卢文容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杜婷婷辩称,被告杜婷婷与原告素不相识,并未与被告卢文容共同向原告借款。原告所提供借条没有被告杜婷婷的签名确认,被告杜婷婷并不是本案债务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杜婷婷共同还款。原告仅提供数额达80000元的借条,但并未提供任何的转账汇款记录,原告与被告卢文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该款项是否支付均无法确认。原告诉称款项是用于经商,是被告卢文容、杜婷婷的共同债务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原告称被告卢文容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杜婷婷在电力公司上班,被告卢文容在烟草公司上班,两人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被告卢文容长期沉溺于赌博,欠下大量债务被告杜婷婷并不知情。被告杜婷婷和被告卢文容因感情不和已于2015年3月4日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简单推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模糊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界限和范围,也违背了法律设计初衷和理论基础,过于偏重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有失公平,也极易引发道德风险。综上,敬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杜婷婷的诉讼请求。被告谢鸣锋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文容与被告杜婷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4日登记离婚。2014年8月25日,被告卢文容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等,借款时,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谢鸣锋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章、捺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其本人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卢文容与被告杜婷婷的结婚登记审查表和离婚登记审查表、被告卢文容与被告谢鸣锋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1张、被告卢文容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收条1张等为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可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是被告卢文容、谢鸣锋亲笔出具的,被告卢文容、谢鸣锋对该借条均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该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卢文容向原告借款80000元以及被告谢鸣锋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的事实,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卢文容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谢鸣锋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卢文容、谢鸣锋出具的借条为证,依法可以认定。上述借款关系明确,债权债务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卢文容偿还借款80000元合理合法,可以支持。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卢文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杜婷婷和被告卢文容原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杜婷婷共同还款于法有据,可以支持。被告杜婷婷辩称本案借款是被告卢文容用于赌博的个人债务,其并不知情也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有关于夫妻债务个人制约定并为第三人所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答复,被告杜婷婷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不予采纳。被告谢鸣锋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被告谢鸣锋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依法有权随时向被告谢鸣锋主张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谢鸣锋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谢鸣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谢鸣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文容追偿。被告卢文容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文容、杜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自然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谢鸣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鸣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文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卢文容、被告谢鸣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见欢一、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