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李宝刚,均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檀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庶民、刘立,均为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成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的代理人李宝刚、光为公司的代理人邹庶民到庭参加诉讼,微梦创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GettyImages,Inc.副总裁JohnJ.LaphamⅢ代表GettyImages,Inc.签署《授权及确认书》,确认GettyImages,Inc.对其所有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该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确认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华盖公司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动。该《授权及确认书》附件列举有包括DigitalVision在内的项目。2013年9月11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2013)大中证经字第2074号公证书证实,在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在该页面上进行图片搜索,其中发现登载有图片一张,在图片下方标注的信息显示,标题为“DELAWAREWaterGap,NationalRecreationArea,Pennsylvania,USA”、编号为dv523009、摄影师为TonySweet、品牌为DigitalVision、的,版权所有为1995-2013,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的注册商标标记。网页底部载有“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许可使用,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以及“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内容。华盖公司称http://www.gettyimages.cn系GettyImages,Inc.的中文官方网站,涉案图片为摄影师TonySweet拍摄完成,但对于何时创作完成,何时对外发表的时间不清楚,对于GettyImages,Inc.何时在其中文网站上发布涉案图片的时间也不清楚。华盖公司确认GettyImages,Inc.委托摄影师TonySweet拍摄图片,双方约定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GettyImages,Inc.,双方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且GettyImages,Inc.亦有涉案图片的创作底稿,但华盖公司认为其已完成举证责任,为减少诉讼成本不提交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华盖公司仍坚持不提交该合同及涉案图片的创作底稿。华盖公司还确认涉案图片上的“gettyimages”的注册商标标记是由GettyImages,Inc.印上去的���其认为在涉案图片上印上注册商标就是署名行为。摄影师TonySweet不是中国人,居住在外国,该摄影师知道GettyImages,Inc.将涉案图片在其中文网站上展示。华盖公司并称GettyImages,Inc.与华盖公司于2005年8月就涉案图片的授权签订一份协议,但认为该协议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故不向法院提交。涉案图片在GettyImages,Inc.的美国官方网站上也有展示,但华盖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2013)大中证经字第2074号公证书还记载,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进入http://e.weibo.com/gzledway,对相关页面使用“printscreensysrq”键进行截屏,并将截屏页面保存在计算机桌面建立的“光为照明”文件夹中,最后将上述文件夹刻入光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经播放上述光盘,在序号为2的文档显示的截屏页面上,载有“光为照明”字样,右侧“新浪认证”栏下方载明“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在该页中的配图微博“#光为微语#春夏像蚂蚁一样工作,秋季才能收获果实,然后像蝴蝶一样生活!全力以赴的努力工作,全力以赴的享受生活!早安!”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上述编号为dv523009的图片整体画面相似,都是阳光穿透树林的画面,但被诉侵权图片增加了草地上的花朵、蝴蝶等元素。该被控侵权的图片下方注明“8月8日09:09来自专业版微博”字样。光为公司称其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是从网上下载的,具体不知道是哪个网站,当时并未支付过费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南方第091168号《公证书》记载内容显示,光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庶民于2014年9月18日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进行保全证据行为。通过在百度搜索栏输入网址进行搜索并点击搜索结果,并对���关页面内容实时打印作为《公证书》的附件。该《公证书》附件显示:1、在www.021.siiiis.com/list.aspid=15170的页面上显示为“上海博繁网上商城”的网站,上面上载有名称为“风光无限3151背景”的一幅图片,该图片与编号为dv523009的图片整体画面基本一致,在图片右下角处标注有“siiiis”的标记,该图片简介内容为“风光无限3151背景影视背景规格250cm×250cm,适合各种婚纱影楼,6幅以上其批发,订做(电视背景、电影背景、广告背景、婚纱背景、儿童背景、写真背景、艺术背景均可来样来图订做)不同尺寸规格婚纱影楼背景都可以预订和定做,12张起订,量大从优”,参考价175-220元,会员价165元,VIP价123元。该网站下方标注有“版权所有、肆意抄袭、模仿必究”字样。2、在www.yingloubeijing.com/goods.phpid=292的页面上显示为“珍爱背景”的网站,上面上载有名称为“影楼摄影背景:s2012”的一幅图片,该图片与编号为dv523009的图片整体画面基本一致,在图片左下角处标注有“珍爱一生www.yingloubeijing.com”的标记,该图片商品货号s2012,商品点击数516,售价210元。该网站下方标注有“2005-2014珍爱一生影楼用品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字样。3、在www.51qbz.com/qbz/bh_473.html的页面上显示为“北京阳光无限”的网站,上面上载有名称为“二期-自然风景-0”的一幅图片,该图片与编号为dv523009的图片整体画面基本一致。该网站下方标注有“版权所有:北京阳光无限经贸有限公司”字样。光为公司认为,经过公证保全证据,证明网络上至少有三家企业声明对涉案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在2007年期间,华盖公司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及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品牌图片,许可方式为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许可用途包括广告、宣传材料、广播、戏剧展览、印刷出版物等无限次复制,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华盖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为每件案5000元、公证费250元,但只提交华盖公司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作为律师费的证明。另查明,华盖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307.881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开发、生产媒体资产管理��件及图像处理软件;图像制作;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版权代理;销售自产产品。光为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日,注册资本508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微梦创科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9日,注册资本5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华盖公司是否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合法取得相关著作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华盖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合法拥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理由如下:一、GettyImages,Inc.在涉案图片左上角标注“gettyimages”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条所称的“署名”,目的是为了作者向公众宣示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因此该“署名”行为所指向的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对象,是能够清楚表明作者身份情况的资料,比如企业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而不是任何标记都具有“署名”的效果。在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的是“gettyimages”注册商标。首先,作为注册商标,其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的作用,而不是区分著作权归属的作用;其次,由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不一定就是商标的实际使用人,而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则是与其实际使用情况密切相关的,在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该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人的关联性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再次,注册商标��以由多人共有,在有效期限内还可能转让给第三方,其所指向的权利主体并不一定都是唯一确定的主体。因此,在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images”的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署名行为。二、虽然华盖公司主张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官方网站上有相关的版权声明,但光为公司提交的(2014)粤广南方第091168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显示,在互联网上,至少有三个不同的主体在其网站上对涉案图片进行展示,图片上印有相关标记,且在该网站上亦同样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所属作出声明。由于华盖公司对其主张著作权的图片于何时创作完成,何时对外发表以及何时由GettyImages,Inc.发布在其中文官方网站的事实均表示不清楚,无法证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创作完成时间早于上述公证书项下的图片时间。在出现案外多个主体对涉案图片均主张著作��的情况下,且光为公司亦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应由华盖公司对其享有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利的主张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三、华盖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确认GettyImages,Inc.掌握有涉案图片的创作底稿,且GettyImages,Inc.与摄影师TonySweet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双方之间就图片的著作权归属有书面合同约定。由于该创作底稿与合同是能够直接证明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且该证据均由GettyImages,Inc.掌握,在华盖公司代理GettyImages,Inc.进行涉案图片维权时,GettyImages,Inc.理应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予华盖公司,该举证责任亦未超出华盖公司的举证能力范围。现华盖公司以其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及商业秘密为由,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提交上述证据,应由华盖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即使有证据能够证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在GettyImages,Inc.中文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时间早于其他案外主体发布的时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案创作涉案图片的摄影师为TonySweet,在GettyImages,Inc.与TonySweet之间就涉案图片创作的实际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双方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种关系:1、双方是合作创作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GettyImages,Inc.与TonySweet是涉案图片的合作作者,均享有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在本案中GettyImages,Inc.单方在其中文网站上��示涉案图片并声明著作权归属其所有,其行为已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双方之间是职务作品的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法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职务作品。”根据该条规定,如果GettyImages,Inc.与TonySweet对涉案图片是职务作品的关系,那么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由TonySweet享有,GettyImages,Inc.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果有证据证明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TonySweet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GettyImages,Inc.享有。因此,如果双方是职务作品关系,GettyImages,Inc.也只能在特定情形下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对此华盖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的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该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否则该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在本案中,华盖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称GettyImages,Inc.与摄影师TonySweet之间是委托创作作品的关系,那么,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否则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即TonySweet享有。在本案中,由于摄影师TonySweet是外国人,而GettyImages,Inc.是在其中文官方网站发布涉案图片并进行版权声明的,无证据证明GettyImages,Inc.已将其在中文官方网站上发布涉案图片并进行版权声明的行为告知摄影师TonySweet,且摄影师TonySweet认可该行为。现华盖公司坚持不提交GettyImages,Inc.与摄影师TonySweet就涉案图片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法证明双方已就委托创作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应由华盖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华盖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就是GettyImages,Inc.,亦即无法��明华盖公司通过GettyImages,Inc.授权所取得的相关著作权利合法有效,华盖公司据此主张两被告侵犯其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华盖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华盖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首先,中文版中,涉案图片有gettyimages的水印,gettyimages不单单只是一个商标,也是Getty公司的公司名称,是该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内容,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权。其次,虽然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涉案图片同样在第三方网站展示并笼统声称享有版权,但这并非合法有效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对抗上诉人。被上诉人提及的三个网站,这三个网站只是根据用户的选择制作实体背景布,对网站上的图片不享有版权。网站中只是笼统地说明“版权所有”,通常针对的是网站本身的所有权,并非针对网站上所有事物,是一种习惯性的声明。图片上的标记也非原判认定的“署名”方式。经上诉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其中两个网站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另一个网站经电话核实,称其网站上的图片是搜索得来作参考使用的,并非享有著作权。被上诉人的相反证据应明显强于上诉人的证据证明力,才能进一步要求上诉人举证。最后,上诉人的原始证据都在美国���完全提供过来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费用,只有在被上诉人提供了非常明确的相反证据情况下,上诉人才会做到极致举证。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进一步举证,有违案件价值。关于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涉案图片的授权期限问题,上诉人在原审中已提交了Getty公司对上诉人的授权及确认书,能证明上诉人获得授权;由于著作权登记为自愿行为,登记证书中的期限不能否认上诉人继续得到授权。关于被上诉人声称另外从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取得涉案图片问题,该公司的权利也来源于Getty公司的经销商InmagineLimited,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和维权费用1万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二审诉讼中,华盖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图像56086032等120张图像”。《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经GettyImages,Inc(美国)授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取得了摄影作品《图像56086032等120张图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授权期限:2005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上述事项予以登记。发证日期为:2010年10月26日。”“图像56086032等120张图像”中包括涉案的dv523009图片。2、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备案信息查询表明,网址、www.021.siiiis.com查询结果均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3、《免版税经销商协议》。该协议表明,Getty公司的经销商为InmagineGroupSdnBhd,经销商的网址为,被授权的客户包括英国的公司InmagineLimited。光为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希望与涉案图片的真正权利人协商解决此事。原审诉讼���,上诉人多次以已完成举证责任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交证据。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涉案图片的授权期限已届满。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Getty公司,这是本案的重点。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在业务往来中还联系到一家名称为“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该公司也声明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被上诉人还因此向其另行购买了涉案图片。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原审判决。二审诉讼中,光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的书面信函和图片购买费发票。书面信函中,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称,InmagineLimited拥有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InmagineLimited于中国境内的合法注册���司,已获得InmagineLimited明确授权,负责所列图片在中国境内的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并签署合同收取费用。光为公司向其成功购买了附件中的图像(与dv523009相同),成为图像标准许可证使用的被许可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外,本院对上诉人于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2进行核实,确如该证据所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信息查询表明,网址、www.021.siiiis.com查询结果均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另查明,华盖公司在原审中指控光为公司未经授权,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侵犯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请求判令:1、光为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0元;2、光为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删除并���止使用侵权图片;3、光为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华盖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图片已经删除,并当庭申请撤回上述诉讼请求2。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上诉人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dv523009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以及被上诉人光为公司是否侵害该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上诉人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在原审中提交了Getty公司的《授权及确认书》和http://网站上的涉案图片内容;在二审中又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包含涉案图片在内的“56086032等120张图像”。上述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中有“gettyimages”标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特性,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是否进行登记或者是否进行完整登记不影响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在网站上登载图片,并标注“gettyimages”标识,是信息网络时代“公之于众”的方式之一。诸如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图片中的标识这些网站上的“署名”行为,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附件,构成了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据此对著作权归属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提出异议,在原审中提交了三个网站上的涉案图片内容,图片被分别标��“siiiis”、“珍爱一生www.yingloubeijing.com”、“二期-自然风景-0”;在二审中有提交了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的书面信函和图片购买费发票。根据上诉人的进一步举证,经核实,载有“siiiis”、“珍爱一生”标识图片的网站缺失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信息,其网页内容的证明力较差。关于“二期-自然风景-0”图片,相关网站只是在图片下方对图片作文字说明,相比上诉人证明其权属的上述多组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至于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向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涉案图片后该公司出具的书面信函,上诉人已反证证明该公司发售的图片来源于Getty公司的另外经销商,也无法据此推翻上诉人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综合当事人在一审、二��期间的举证,上诉人有证据证明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其享有;被上诉人提出异议,但提交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诉人证明的事实,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院采信上诉人的证据,认定上诉人经Getty公司授权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财产权。应当指出,原审中,在上诉人对涉案图片权属问题进行初步举证后,被上诉人有针对性地提交了相反证据,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未按释明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根据证明力相差不大的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无不当。虽然关于涉案图片之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不能要求过高,但是,Getty公司在授予华盖公司在中国大陆对相关图片进行展示、销售等权利的同时,还有其他经销商、分支机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同样的图片,中国大陆的用户通过互联网均可以接触到,这种商业模式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对于图片的权属产生怀疑。本案二审中,被��诉人声称另外向广州影美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涉案图片,上诉人则抗辩认为此途径来源于Getty公司的经销商,恰好说明了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上诉人在原审中未尽举证责任,以“案件价值小”等为由拒绝进一步举证,理由不成立,由此导致其上诉至二审,应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上诉人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被上诉人在信息网络的其企业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即使其于二审诉讼期间另行得到涉案图片的使用许可,但是,得到该许可之前的擅自使用行为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财产权,依法应承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考虑到华盖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批量维权,以及被诉主体行使合法抗辩权利无须负担额外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300元。三、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盖创意(北��)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志柱审 判 员 陈东生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潘 潇书 记 员 高 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