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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