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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泽生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泽生。再审申请人王泽生因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立民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泽生申请再审称:被起诉人南宁铁路局桂林站滥用行政权力伪造假材料占用申请人的人事指标,强迫申请人提前假退休,严重侵害申请人的权益。被起诉人滥用行政权力伪造假退休证,并且被起诉人晚了10年才发给起诉人假退休证,比申请人实际年龄退休也晚了3年,剥夺了起诉人7年的劳动权利。申请人本应享有43年工龄的工资待遇,实际只享受36年的工龄工资待遇。被起诉人违反《劳动法》强迫申请人提前退休,给起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起诉人赔偿申请人因被强迫提前退休至今的所有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系铁路部门职工,其按照1995年铁路部门的政策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工资待遇,申请人虽以被起诉人南宁铁路局桂林站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但提出其是被强迫退休,要求享受比照1998年提前退休的同志落实退休待遇问题,这实为因退休工资待遇而提起诉讼。在不同时期退休待遇存在差异是由当时相关退休政策所决定,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泽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泽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