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黄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认为其与被告已经对离婚问题达成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