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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孔善奎与杨长艮、连云港泰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善奎,杨长艮,连云港泰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孔善奎。被申请人杨长艮。被申请人连云港泰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灌云县白蚬乡白蚬村宋庄组。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G×××××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黄以东、梁晓梅位于灌云县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