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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秀生与宝丰县周庄镇敬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秀生,宝丰县周庄镇敬老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53号原告余秀生,男,1951年5月生,汉族。被告宝丰县周庄镇敬老院。负责人杨增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秀生诉被告宝丰县周庄镇敬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余秀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宝丰县周庄镇敬老院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余秀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秀生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