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男,江西省乐平市人,汉族,文盲,无职业,系聋哑人。201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辩护人XX,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XX、翻译人员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徐××在乐平市西大街正新鸡排店扒窃被害人张××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土豪金苹果6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4759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还具有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徐××认罪态度好,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大部分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徐××在乐平市西大街正新鸡排店将被害人张××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盗走。经乐平市价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59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已赔偿被害人张××人民币397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7日下午,他在西大街正新鸡排店偷了一妇女的手机。2、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7日下午,她在西大街正新鸡排店被人偷了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3、证人方××的证言,证实他随同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徐××,随即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4、证人徐××的证言,证实经他观看一段监控视频,2015年2月7日下午在正新鸡排店从一妇女的上衣口袋里扒窃一部手机的人是庞公桥的徐××。5、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人民币3973元,铃木助力车一部。6、领条二张,证实被告人徐××母亲彭××从公安机关领回人民币3973元及铃木助力车,并将人民币3973元赔偿给被害人张××。7、产品销售专用票据,证实被害人张××购买手机的价格。8、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59元,9、监控录像视频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徐××盗窃手机经过。10、(2013)乐刑初字第8号、(2014)乐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2014年被告人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个月,且被告人徐××系聋哑人等事实。1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系聋哑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大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徐 熳人民陪审员 罗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