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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曲好进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曲好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5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负责人聂永茂,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强,原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广梅,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曲好进,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曲好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审 判 员  提国琴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