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执民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伟国与俞召海、金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国,俞召海,金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国。被执行人俞召海。被执行人金军杰。本院在执行张伟国与俞召海、金军杰(2014)舟定执民字第20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20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