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丰与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694号申请执行人刘丰,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周学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丰与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444元,以上共计3073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余额不足。本院通过银川市工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永宁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轮后查封被执行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宁县伊品水岸xx-1号房、xx-6号房,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丰在查封到期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刘丰书面认可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营业场所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丰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丰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宁夏丽源装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