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兆诉被告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建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兆,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建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杨广兆。被告1: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辉。被告2:新建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广兆诉被告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建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建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兆撤回对被告新疆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建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0元,因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及申请撤诉,应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及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那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