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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神洲兴喜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神洲兴喜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74号原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法定代表人杨永祥董事长。被告四川神洲兴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兴喜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丁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神洲兴喜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神洲兴喜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在1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神洲兴喜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告四川神洲兴喜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启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