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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晓梅与朱在生、杨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梅,朱在生,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梅,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朱在生,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杨静,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晓梅诉被执行人朱在生、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在生银行存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