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元奕与刘德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元奕,刘德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金元奕,男,201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敦化市翰章公社。法定代理人金鑫,男,29岁,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翰章公社。被告刘德风,男,62岁,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18组。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元奕诉被告刘德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元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元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金元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