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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多守臣与范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守臣,范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多守臣。被执行人范瑞强。本院在执行多守臣与范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史玉廷人民陪审员  王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荆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