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施展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迎刑初字第65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谨,别名王瑾、王剑锋,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2009年3月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批准逮捕,于2014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4年3月8日被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邸军,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4]第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谨及其辩护人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王谨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谨、李某1(已判刑)、王晓英(在逃)等人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以投资生产黑大蒜为名,采用支付高于银行利息5-8倍的违法手段面向社会争揽投资客户。贾某(已判刑)于2009年4月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人员以签订黑大蒜委托加工合同筹集资金人民币535.42万元,以签订股份投资合同筹集资金人民币378.5121万元。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13.9321万元,共计533人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谨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对于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足200万元。辩护人邸军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3月6日被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在此期间被告人王谨其没有参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在此期间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9.04万元不应计入被告人王谨的犯罪数额;2009年4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某,王谨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贾某,被告人王谨退出该公司经营管理,2009年4月1日之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6.6621万元不应计入被告人王谨的犯罪数额。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王谨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谨、李某1(已判刑)、王晓英(在逃)等人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以投资生产黑大蒜为名,采用支付高于银行利息5-8倍的违法手段面向社会争揽投资客户。贾某(已判刑)于2009年4月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人员以签订黑大蒜委托加工合同筹集资金人民币535.42万元,以签订股份投资合同筹集资金人民币378.5121万元。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13.9321万元,共计533人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谨的供述:我于2007年成立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与香港裕信国际集团签订了保健食品黑大蒜的包销合同。由于公司自有资金有限,通过招聘业务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宣某,介绍客户通过委托生产加工和股权投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以比银行利息高出四倍的收益回报给客户返利,截止案发两种方式一共收到客户的投资资金800余万元。这800万多元都用于客户的返利、业务员的提成、工人工资和公司的设备改造、工厂建设等。我在2007年9月注册登记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有我和王国际,王国际实际上是一个挂名股东,我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300万,经营范围是食品加工及销售,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在太原市迎泽区鼎元时代中心,具体门牌号记不清了,这个地方是公司的办公地点,公司生产的地址在晋源区新晋祠路一个叫北邵的村子,公司的生产由王国际负责,公司下设营销部,办公室,财务室,总共五六个人,后来营销部招聘十来个业务员。公司负责经营主要是我和贾某,当时我的女朋友李某1帮我收钱,打理公司的财务。公司办公室主任一开始是一个姓李的,还有一个姓刘的负责,这两个人的情况记不清了。2008年5月公司招聘贾某担任办公室主任,我在河南焦作案发后公司基本上就由他来全盘负责。2009年2月我被释放后,回来后我就跟贾某商量因为我现在是有前科、劣迹的人了,不适合当法人代表人,让贾某担任天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给贾某涨工资,还答应他在公司盈利后给贾某分股份,具体分多少没有说。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贾某以后,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我都全权交给贾某负责。营销部一开始是那个负责公司办公室姓刘的,后来那个姓李的负责,带领业务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宣某,介绍,对客户进行培训的等,我原来的女朋友李某1也在营销部工作,李某1是我在河南焦作看守所的时候,她负责替我管理公司的财务。财务室是由王晓英、何某负责,主要负责公司跟客户签订合同,接受客户的投资,公司的账户有几个,在哪里开的我记不清了。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销售保健食品黑大蒜,黑大蒜的经销是我跟香港裕信国际谈的,天年公司跟裕信国际签订了包销合同,天年公司负责生产。当时天年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我就招聘了一些业务员,业务员主要负责在太原市内对公司生产经营黑大蒜的项目进行宣某、介绍,找一些客户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客户投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与天年公司签订委托生产销售合同,另一种是股权投资,公司承诺给客户返利,天年公司的黑大蒜经营项目,在拿到客户的投资资金后,公司正在试生产阶段,加上我在河南焦作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关押了八个月,天年公司这边就案发了,所以公司还没有生产利润。天年公司的发展客户介绍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的项目是我一个人提出来的,我要求这么干的。我安排公司的营销部负责宣某工作,采取宣某资料的方式,公司培训业务员,由业务员带宣某资料主要在太原市的一些住宅小区内进行宣某,具体他们找什么人宣某我就不清楚了,不过来公司投资的主要是一些年纪稍大一些的人。给客户投资资金是一万元起,整倍数递增,原则上不封顶,委托生产是定额返利,股权投资是不定额,保底返利。返利分半年期和一年期的,具体怎么分我不清楚,当时客户返利加业务员提成一共返点20%多,我记不清给客户签订合同上是多少了。本金是根据合同签订期限,约定合同到期后本金一次性全部退还客户。股权投资的分红是具体股价记不清了,基本上也是投资资金从一万元起,一年分红一次,每股分红不定,但是不低于定额返利的利息,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一般由营销部介绍客户投资,客户带现金到公司财务室进行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公司为客户出具的资金收据和合同副本。客户委托生产的需要签订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委托生产、销售合同”、“担保书”等三份协议,客户股权投资的需要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进行股权认购。产品购销合同、担保书上裕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我和香港裕信裕信国际集团的黄俊友签订完包销合同后,因为香港裕信国际集团已经委托我生产加工了,所以就让香港裕信国际集团的黄俊友加盖的一大沓空白的产品购销合同和担保书,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天年公司进行加工生产的客户协议用的就是这些协议。他也知道要发展客户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的事情。天年公司和香港裕信国际集团没有资金往来,我公司只是与香港裕信国际集团签订了包销合同,直到2008年5月份我在河南出事后,我们公司都没有投入试生产,直到我公司在太原案发公司也只处于试生产阶段,所以与香港裕信国际集团一直没有资金往来。2009年3、4月份,天年公司变更法人为贾某后,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大部分都续签了,有极少数的进行了本金退还,绝大部分还是续签合同并根据合同给客户进行返利,在合同续签的过程中,我问贾某公司拿的客户投资金子的合同总额是多少,他说有七八百万,具体多少我没有核实。公司发展客户的资金主要用于厂房改造,厂区建设,办公楼的翻新,还有就是公司人员的工资,业务员的提成,还有就是根据合同给客户的返利,到天年公司案发的时候账面上基本上没有什么钱,案发后我听说工商去了鼎元时代的办公室,把财务室的账簿和现金封存给了打非办,具体的我就不清楚了。案发时我也在太原,知道案发后我就到西安躲这个事情。天年公司扣除支付项目后剩余资金754.6万元这些钱是我个人花了,其余的都用于天年公司的经营,除审计报告的明细列出的,还有就是公司的厂房建设一共花了40多万,管理人员的工资,搞活动给客户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具体花的哪里我也不清楚了。我任天年公司法人时候,共发展客户合同资金额是伍佰万元,在变更法人为贾某后,增加了叁佰万元,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营销部介绍客户,客户与财务室签订合同,绝大部分客户投资资金以现金方式交公司的财务室,财务室将投资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公司的财务审批权在变更法人前是我负责,但我还是天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证人贾某供述:2008年5月份,我经过应聘到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王谨。2008年5月份我负责办公室,担任办公室主任。2009年4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保留了业务部和财务室。业务部有业务经理李某1,财务室有何某和周某。我们公司主要是两种业务:一种是投资返利,就是与客户签订委托生产、销售购销合同,生产黑大蒜,通过裕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把生产的黑大蒜销往日本,我公司承诺向客户返还利息。另一种是入股分红,就是向客户说我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预备上市,让客户购买我公司的股份,每股是3元人民币,每年年分红一次,每股分红0.15元人民币。返利是以一万元人民币为一个单位,以整数倍递增,上不封顶,最少为1万元人民币。一年期的年利率为12%,二年期为14%,三年期为16%,五年期为18%,按月领取利息。本金是按照所签合同的年限到期后一次性还给客户。从2009年我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总经理以来没有与裕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产品购销合同,也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到目前为止,我公司总共生产过三炉“黑大蒜”,是从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共计生产200箱,我们公司的这些黑大蒜是投资给客户当礼品,从来没有卖过。我公司在宣某彩页上所讲的引进日本先进“发酵黑大蒜”生产技术和设备、“发酵黑大蒜”的作用、年生产黑大蒜1140万头,产品全部出口日本、可实现年利润2160万元,这些事情都不是真实的。我公司这样宣某是为了取得大家的信任,想尽可能多发展客户,多筹集资金。我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谨,我是王谨雇来的,每个月给我3000元的人民币。我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光大银行新建路支行。我公司客户收取的现金经我签字后由财务室的何某或周某把钱交给王谨或李某1。3、证人李某1证言:2007年9月份公司成立后,王谨任法人代表,王谨的妹妹王晓英负责财务室工作任出纳,还有人才市场聘用了一个小女孩叫史小娟当会计,刘林森负责讲课,我、王国际、李飞等三四个人是业务员,负责拉客户投资。一开始只有委托生产、销售投资返利息一种经营模形式。大概运作了两三个月后,王谨又增加了入股分红这种经营形式。我们就是到公园社区向中老年人做宣某,宣某天年公司里的黑大蒜产品有降压、降血脂等功效,重点宣某投资的形式,起步投资是1万元人民币,按年利率12%,两年利率14%,三年利率16%,五年利率18%,返回利息,比银行利息高等优势。通过公司联系到中巴车,将有兴趣的中老年人拉上到太原周边地区进行所谓的旅游,都是到一些不用买门票的地方。在旅游之前,我们先得将这些中老年人带到鼎元时代中心2106我公司办公室听课,讲的内容就是宣某我公司生产黑大蒜的产品的功效,重点讲如何投资理财挣到息以及入股分红利的经营方式,就是让这些中老年人感到天年公司的实力,主动交投资款或入股金。天年公司的资金都是客户投资和入股进来的,这些资金都用于还前期投资客户的利息和本金了。公司后期就是拿后面客户投资的钱偿还前面客户到期的利息和投资款。2008年3月份,我就不在公司跑业务了。2008年6月份,王谨在河南被抓住,公司财务主要是由王晓英打理。2009年3月份,王谨被放回来后,王谨要不自己过来把钱拿走,要不就让何某存到户名叫程亚林的建行卡上,或者把钱存在我名下的建行卡,就是卡号为43×××31的建行卡上,这张卡虽然是我的,但实际上这张卡是王谨和王晓英用。4、证人周某证言:2009年3月,我是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到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流水账簿的登记和公司的杂活。我在公司登记的有一本账本,公司的其他账本都是何某在登记。我公司的财务室是贾某负责的,他在我们公司担任总经理。王晓英让我记这些日常流水账簿并拿过来签好的合同书让我照着填写,我再和客户签订好合同并给客户开具了收据。我收到客户投资的现金都放在何某办公室的抽屉里,等何某回来后我会告诉她的。何某不在期间是李某1负责财务室和我一起和客户签订投资合同的。李某1在公司还给客户讲过课,都是讲一些投资天年公司利息分红、投资理财的事情。一般收下客户的钱都不在何某手里停留,收下就赶紧存到银行了。李某1也从财务室里面拿过钱,具体拿了几次我记不清楚了。关于公司经营方面,我知道是经营黑大蒜,客户来公司投资委托生产黑大蒜。5、证人何某证言:该公司大约是2007年7、8月份成立的,法人代表是王谨,注册资本是300万,经营范围是食品类包装、销售等,办公场所就在太原市迎泽鼎元时代中心广场A座2106房间。我是2007年10月底11月初招聘到该公司担任文员,2009年4月初,公司总经理贾某让我当财务出纳,主要负责收取客户交来的投资理财款及入股资金,而后给客户开具收据,按期支付客户的利息分红等。公司经营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投资理财反利息。每个客户最少投资5000元人民币,个别客户投资也有投资2万元人民币的,公司按年利息12%,两年是14%,三年利息是16%,五年是18%给客户返利息,每月反一次利息。每个客户和公司签订的一份委托加工合同。第二种是入股分红利,每个客户至少购买公司原始股400股,每股为3元人民币,个别客户也有购买200股的情况,公司按半年一次分红,每股年红利定的是0.3元,也就是说客户如果购买公司400股原始股,并与公司签订一份股权合同,交纳12000元入股金,半年到期后,可拿到600元的分红金。以上两种经营模式,都是公司业务员将客户拉来,到我这里交纳现金,并由周小敏会计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我用一个小本将每天收取的投资款或入股金记录下来,以便按期给客户返利息及分红。每天我收到的现金都会打电话给公司董事长王谨,他过来将当天我收到的款,都是现金取走,或者让我交给李某1,或者存入他提供的建行账号。贾总也要查看当天收款的记录,而后贾总会签字认可。在我手里面有我记录的投资本和股份本,大概计算了一下,两种模式的客户有三四百人左右。其中金额我不是很清楚。这些投资的客户和入股的客户都是公司的业务员在社会上拉来的客户,以中老年为主。我负责给客户支付利息或支付红利,资金都是贾某总经理给我的钱。公司资金交给王谨具体如何使用我就不知道了,而且公司也没有正规的财务账本,我也没有发现公司对外做过什么项目。据我所知,晋源区北邵村大蒜加工厂都是由贾某负责的。6、证人程某证言:我名下账号为43×××49建设银行卡是2008年李某1借我的身份证办理的。我是李某1的弟媳妇。我不知道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证人张某1证言:2004年我向晋源区北邵村购买了该村东面约10亩的土地,并在国土局办理了土地证。2008年1月份,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谨向我租赁了这块地。他说这里作为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主要生产黑大蒜,销往香港裕信集团。他支付了半年租金,我帮他硬化了厂区。我就见他们发酵过两炉黑大蒜产品,有时候天年公司的人用中巴车拉着很多中老年人到厂子里面参观,向这些人宣某。2009年8月份,我到鼎元时代找王谨支付租金,发现该公司已经锁了门,找不到人。我到厂子里找到两个工作人员,他们说回公司看看,结果一去不复返。8、证人郭某证言:2008年3月,经过人才市场招聘,我到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公司刘林森老师向我们讲公司的情况,说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教我们拉客户为公司吸收资金。刘林森在公司给客户讲投资理财方面的课。因为中老年人有经济基础,选择他们作为客户,我们通过向客户发宣某单、免费旅游、到公司听课的形式拉客户。我作为业务员的职责就是搞宣某,拉客户。我拉来6个客户,按照客户投资额的6%提成。客户到公司财务上交钱,并和财务人员签订合同。9、被害人赵某、韩某1、韩某2、陈某、曹某、韩某3、王某1、时某、王某2、多玉明、黎某、王某3、史某、张某2、马某、刘某2、任某、阎某、崔某、张某3、王某4、魏某、冯某、李某2、卢某、宋某、郭向嫣、杨某、刘某3、黄某、张某4、张某5、李某3、张某6、王彩艳等参与投资、入股人员的陈述及报案材料:2008年至2009年期间,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向被害人宣某该公司黑大蒜生产销售情况,在该公司投资可以赚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向该公司投资。被害人和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销售合同》,和裕信国际集团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都是在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的办公室签订的。被害人在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了一定的钱款,有两种投资形式,一种是投资按月领取利息,一种是入股按每半年分红一次。按月领取利息是以年为单位计算利息,一年期为投资金额的12%,二年期为14%,三年期为16%,五年期为18%,然后每月领取总利息的12%。入股分红是按该公司当时定股价购买股份入股,按所购股份总额每半年分红一次,分红比例为所购股份数额的15%。被害人把投资款交给该公司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出具收据。10、被害人提交的《委托生产、销售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山西天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收款单位为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收据、收款单位为裕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作案工具银行卡、电脑、钥匙、入股名单、账本、委托生产购销合同、投资花名册、入股股权花名册、名章、天年生物公司业务手册、营业执照、投资协议、银行票据、应聘人员登记本、公司可行性报告、手机、点钞机。12、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黑大蒜的厂房、车间、生产的黑大蒜、未加工的大蒜、宣某画、作案所用银行卡的照片。13、王谨名下银行卡账户信息。14、王谨、贾某、李某1、周某、何某户籍信息。15、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名录、税务登记证、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宣某册、法务审计报告、账本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厂房,以投资生产黑大蒜并获取高额利息回报为手段,向社会招揽客户投资。16、抓获经过:2009年8月17日,侦查人员在太原市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A2106室将贾某、李某1、周某、何某抓获。17、证人郝某证言、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报税记录: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西广汇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财务服务,约定处理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账务、报税,实际仅办理了2009年7月份的财务工作。18、被告人王谨入所健康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在逃人员/撤销登记表。19、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2009)山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释放说明:2009年3月6日被告人王谨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该案办理期间,被告人王谨于200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2009年3月10日被释放。被告人王谨于2009年3月24日缓刑交付执行。20、辨认笔录:经张某1辨认,王谨是向其租赁场地的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1、关于王谨的到案说明:2014年3月5日,西安铁路公安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西安市长安区航建5号院将被告人王谨抓获。22、羁押证明: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7日被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3、(2010)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2010)并刑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书:2007年9月,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王谨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某1、王谨(在逃)、王晓英(在逃)等人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以投资生产黑大蒜为名,采用支付高于银行利息5-8倍的违法手段面向社会争揽投资客户。被告人贾某于2008年5月应聘到该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于2009年4月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1、贾某伙同其余在逃人员以签订黑大蒜委托加工合同筹集资金人民币535.42万元,以签订股份投资合同筹集资金人民币378.5121万元。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13.9321万元,共计533人次。2010年5月18日,李某1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之后,李某1提出上诉,2010年8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4、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冻结存款通知书:经查询王谨、王晓英、李某1、程某的银行账户,对账户数据进行梳理,进账金额为808.1923万元,转账存入212.9345万元,现金存入595.2578万元,出账金额合计793.2147万元,转账支取283.14万元,现金支取510.0747万元,案发时账户余额合计14.9776万元。根据流水明细,客户投资款多以现金方式存入及支取,转账交易均为天年公司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之间发生。暂未发现被告人王谨将涉案钱款投资房产开发其及其他公司的证据。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冻结程某名下存款两笔(44438.46元,108171.33元)。25、证人刘某1证言:2007年我认识王谨。2009年5月份,王谨主动联系我,让我到太原和他合作项目。我知道他在太原成立了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他是法人,后来让贾某当法人,公司没有别的业务,就是以搞黑大蒜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他让我进来当了一个多月的业务员。王谨把王强、苗青峰介绍给我,准备成立房地产公司,让我当法人。经过考察之后,成立了山西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是法人。前期大约20万元出资是王谨出的。据我所知,王谨当时非法集资700多万,2009年6、7月份时候,事情爆发了,王谨为了脱身,再找别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2009年9月份,王谨出事逃走了。26、(2013)并刑重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2013)晋刑二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9月25日,刘某1因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宣判之后,刘某1提起上诉,2014年4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谨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招揽投资,签订投资入股合同,以获取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谨被判处缓刑之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缓刑宣告之前还有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定罪量刑,再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3月被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在此期间被告人王谨没有参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在此期间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9.04万元不应计入被告人王谨的犯罪数额;2009年4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某,王谨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贾某,被告人王谨退出该公司经营管理,2009年4月1日之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6.6621万元不应计入被告人王谨的犯罪数额。经查,山西天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由被告人王谨担任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其经营管理该公司期间伙同贾某、李某1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招揽投资,签订投资入股合同,以获取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尽管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3月被告人王谨因其它案件,未能直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是在此期间该公司成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与王谨在该公司期间是一致的,即在此期间其他同案犯仍是按照其与被告人王谨共同确定的犯罪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对于在此期间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与其他同案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谨应对此期间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故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谨判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8个月3天,剩余刑期7年3个月27天。自2014年3月5日至2021年7月1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由原扣押机关发还各被害人,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剩余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丽娟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