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青艳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青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466号被执行人冯青艳,女。关于冯青艳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青艳应缴纳罚金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冯青艳未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冯青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迎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