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玲,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187-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玲。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慈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都汇商务中心3幢1205室房地产。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都汇商务中心3幢1204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