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曹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曹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地址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法定代表人袁永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彪,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曹丽娟,女,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城厢镇黄埠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诉被告曹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何荣香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