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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国举与巫田卫、张文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举,巫田卫,张文勤,吴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56号原告:秦国举,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巫田卫,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安区。被告:张文勤,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吴然,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举诉被告巫田卫、张文勤、吴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国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国举负担。审 判 长  戚仁元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