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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晶晶与李艺鹏、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晶晶,李艺鹏,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59-2号申请执行人曾晶晶,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艺鹏,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艳,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晶晶与被执行人李艺鹏、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晶晶于2015年4月1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晶晶申请执行标的1792921.25元,已执行17352元,剩余债权1775569.25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艺鹏、李春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