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祖祥与徐正峰、张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祖祥,徐正峰,张雪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孙祖祥,农村居民。被告徐正峰,农村居民。被告张雪辉,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祖祥与被告徐正峰、张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祖祥撤回对被告徐正峰、张雪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孙祖祥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