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赵春久、赵春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赵春久,赵春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负责人郭晓青,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胜,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赵春久。被告赵春礼。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诉被告赵春久、赵春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