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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严××与张××,张××,张××,张××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严××,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男,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严××与张××,张××,张××,张××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张××,张××,张××已经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五日书记员  薛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