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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7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大见与孙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见,孙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44-3号申请执行人徐大见。被执行人孙倩。申请执行人徐大见与被执行人孙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倩向本院付案款47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世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