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常建峰诉高俊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峰,高俊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常建峰,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高俊昌,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常建峰诉高俊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建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峰撤回对被告高俊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免收取50元,由原告常建峰负担。审判员 崔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