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黄某,农民,住涟源市。被告万某,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原、被告已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已经与被告万某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必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冬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