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雷秀英与吴品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秀英,吴品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雷秀英,女,1985年6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吴品庆,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雷秀英与被执行人吴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秀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品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