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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