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齐某,男,1955年10月生,汉族。被告胡某,女,1953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