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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齐某,男,1955年10月生,汉族。被告胡某,女,1953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