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兆永、齐成亮、卢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兆永,卢永新,齐成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46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董事长。被告杨兆永,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卢永新,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被告齐成亮,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兆永、齐成亮、卢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