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余良诉陈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余良,陈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郭余良。委托代理人瞿芳。被告陈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余良与被告陈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郭余良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郭余良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余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