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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不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晶与郭文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不立字第3号起诉人付晶,女,1983年6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起诉人称:郭文忠在担任曲堤镇北街村委会书记期间一直不给我土地,理由是我的结婚仪式不够隆重,男方村委会与我方村委会未见面同意,男方是到我方来落户生活。曲堤镇北街村男女不平等,男的结婚对象享有村民待遇,女的结婚村民权益去掉。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经审查,起诉人所诉系请求确认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济阳县曲堤镇北街)成员资格,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付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红兵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振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