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吕亮与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亮,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11号原告:吕亮。被告: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2号乾能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冯学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亮诉被告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梦莎娜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吕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少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