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旭锋与马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锋,马成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张旭锋,被告:马成栋,原告张旭锋诉被告马成栋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旭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珍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