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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旭锋与马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锋,马成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张旭锋,被告:马成栋,原告张旭锋诉被告马成栋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旭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珍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