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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396号原告何某某,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苗族。被告万某某,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