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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德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