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德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